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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办 税月税语(2024年12月)

来源:新浦京电子娱乐网站    发布时间:2025-01-10 0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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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办 税月税语(2024年12月)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预缴)、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车船税(代收代缴)等;

  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按次)、资源税(按次)、印花税(按次)、2024年度车船税(自行申报)等。

  1、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做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能够最终靠“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2025年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各地不同,为保障您和家人享受医保待遇,请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具体以各地发布的缴费通知为准),可利用微信或支付宝“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缴纳2025年度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推荐您扫码关注“江苏税务服务号”,点击右下角“我的消息”完成实名绑定,便于税务部门及时为您提供个性化服务信息。

  3、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需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缴纳。

  答:取得的允许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机票、火车票等发票,电子税务局的填写如下:

  1、非增值税专票:不需要认证,将金额和税额分别汇总后,手工填写附表二第8b栏“其他”行,同时填写10栏;

  其中“份数”如实填写,“金额”填与不含税金额,“税额”填写允许抵扣的税额。

  2、增值税专票:需正常认证,认证后同其他专票一样采集后提现到附表二第2栏;

  4、数电(铁路电子客票):需要正常勾选认证,报表自动生成到8b,需手动修改到附表二第2栏。

  答:按照发票实际开具金额所涉及的租赁期间填写。例如租赁合同约定时间为1年,但开具发票金额为其中1个月的租金,则租赁期起止时间填写为1个月。

  答:登录新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

  进入“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种类】-点击【确定】。

  提醒: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发票开具界面后,填写【项目名称】,根据具体不征税项目选择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弹出确认业务真实的提示内容,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点击【确定】,点击【发票开具】提示“开具成功”即可。

  答:开具特定业务的数电发票时,如果特定业务选择为建筑服务,则只有金额为必填项,其他内容(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能填写;除建筑服务外的其他特定业务,按规定填写发票的基本内容即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方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七、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合乎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第二条“政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

  八、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的人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外国投资的人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九、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快速检索和准确掌握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进一步提升了税费政策执行确定性,为各项税费政策精准落地提供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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